報載,廣東省擬立法規定,小販可在城市非主幹道兩側擺攤。前提有三個,一個是“不影響安全、交通、市容等”,一個是“定時定點”,還有一個是拿到管理部門發放的“登記卡”。
  前兩個是應有之義,最後一個仍然是行政審批的老把戲,但諸位不要緊張,這個“管理部門”不再是城管,而是街道辦和鄉鎮政府。劃定什麼地點、指定什麼時間段、給誰發登記卡,都是後者說了算,城管部門只能在劃定區域之外管事。
  街道辦和鄉鎮政府扎根基層,與基層人民心連心,隊伍里的“臨時工”也比較少,小販們可以安心在劃定區域里擺攤,與城管同志做到“井水不犯河水”。有關方面想出這樣一個“規定”,確實在跟國際經驗接軌,但一跟國際接軌,恐怕就要面臨“中國特色”這道難題。
  首先是“編製問題”,如果大量小販都跑到街道辦的地盤來,城管同志們倒是輕鬆了,街道辦的阿姨大嬸恐怕是忙不過來的,她們會不會有樣學樣外聘萬兒八千的臨時工、組成一支變樣的“城管隊伍”?這個不得不防。
  另外,攤位數如果是有限的,公共資源的分配便成為一個問題,行政審批就會如影隨形,有行政審批就一定有腐敗的空間———這大抵是適用於各項公共管理的一條通用邏輯鏈。廣州過去在攤販管理上不是沒有過創新,2009年廣州就在指定區域試行“入場經營”,思路和形式跟今天的“規定”很類似,只不過允許的範圍沒有規定中那麼大。
  “入場經營”的理念在當時很具進步意義,但很快就變味,甚至成了雞肋。一方面,政府指定的區域太少,且不在鬧市區,小販們覺得人氣不旺,租金還和普通商鋪差不太多,就不願意去;另一方面,一些人鑽了審批制度的空子,搞出“轉手費”、“茶水費”等老把戲,能租到鋪位的很多也是正常商販,而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小販。
  定時定點、政府審批發牌,也是香港的做法,並被實踐檢驗為“先進經驗”,為什麼一到廣州就走了樣呢?有位城管朋友曾分析說,香港是行政特區,流動人口不能隨意出入,小販的數量基本上穩定不變;廣州不一樣,對流動人口不設防,小販數量是一個龐大的基數,且每時每分都在變化,要管理好這樣一個超級城市的流動攤販,技術難度是港府難以想象的。
  這是實打實的客觀原因,社會公眾都應該正視,但管理部門也應該認識到,香港以彈丸之地,將一個700萬人口的超級城市管理得井然有序,整體技術難度不會輸給擁有廣袤腹地的廣州。
  公開透明、程序正義永遠都是最好的防腐劑。“規定”里說,將對劃定區域、具體位置、攤位數量等信息向社會及時公開,申請人數過多時,還要按照抽簽、搖號的原則予以分配攤位。想法都是好的,但還是那句老話,要防止走樣變形,經濟適用房也是搖號,最後還不是搖出“寶馬哥”了。□孫不熟  (原標題:[街談]小馬路可擺攤,還是要防“茶水費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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