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前,《新快報》記者陳永洲涉嫌“收黑錢”被警方調查一事,轟動全國。傳媒的公信力和usb職業操守再次被輿論推到風口浪尖。  記者“混跡”香港傳媒業多年,在香港當記者不同於內地,收入偏低,競爭也相對其他行業激烈。但就是在這種不景氣的環境下,傳媒界依然謹守廉潔,不用提“黑錢”和“賄賂”,就算是內地稀鬆見慣的“紅包”和“車馬費”,對於香港記者來說都是不可觸碰的“禁區”……
  記者收usb入處中下水平

  企業無法買當鋪通記者
  與內地記者相對體面的薪水地位不同,初入行的香港記者月薪只有1萬港元左右,在香港屬於中下水平。在香票貼港,做保安看更一個月能掙到七八千港幣,即使領綜援金和長者津貼也有四五千港元。另外,香港記者都是固定薪水,沒有內地記者的按發稿量多少拿獎金的。
  此次陳永洲以負面報道影響企業的事件,在香港記者的眼中,簡直是不可想象的事情。傳媒間競爭是激烈,但靠的usb是各做各的新聞,看誰家的報紙更受關註和歡迎,要找廣告或是其他金錢上的東西,都是由傳媒機構的市場部營運部負責。別說收紅包,就是收到禮物都是要捐出來的。
  而且在公信力較強的港媒環境,各個媒體都在比拼事實和吸引力,讀者也有敏銳的洞察力分析真假,所謂“一個記者可以毀掉一個企業”的情況根本不會發生。有港記笑言:“你可以買通我給你捂著這個黑材料,但你可以買通另外所有的記者為你蓋著同樣的黑材料嗎?”言下之意是,就算一家媒體不報,遲早也會被其他媒體挖出。
  全城監督傳媒操守

  受賄最高判監7年
  2010年3月,TVB高層管理人陳志雲涉嫌貪污的醜聞,令香港全城嘩然。不僅各大傳媒當做頭條專題報道,市民也對此事頗為關註,在社交網站上熱議案情進展。雖然一年半後,當事人無罪釋放,但“傳媒賄賂”的警訊,似乎更深深地印刻在傳媒業的工作中,任何以工作關係牟取利益都有觸及法律的可能。
  因為在香港,有專門的法律規管從業者收受利益,傳媒業歸於條例內。根據《防止賄賂條例》第九條指出,任何代理人(即雇員/記者)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解釋,未得主事人(即雇主/所屬傳媒機構)同意情況下,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,作出或不作出與主事人(雇主)的業務有關行為,即屬犯法。一經定罪,最高可處罰款50萬港元及監禁7年。
  在香港,的確鮮有發生記者受賄事情,倒是有記者犯行賄罪的個案:比如記者去偷拍電影《2046》佈景,給了保安200元,構成行賄,保安受賄,最後兩人都判刑入獄。
  嚴禁收取車馬費

  禮品超500需上報
  在香港採訪,就算是商業性活動,記者在活動的前臺也不會出現內地常見的“白信封”,無論“紅包”還是“車馬費”通通絕跡新聞現場。有些機構,會配合新聞稿贈送一些紀念品,如U盤、文件夾等。但就算是這些“小恩小惠”,也是受法律監管的。
  雖然在《防止賄賂條例》中,“利益”的定義並無定額,故此,不論記者收受的禮物價值多少,在法例上亦屬“利益”,所以記者收受時,必須得到雇主同意。
  收受錢財,無論數額多少,在香港傳媒機構一般都是不允許的。若涉及禮物,一般會將500港元作為是否收取的準則,超過這個數額,會要求記者申報,然後把禮物退還饋贈者;或者捐給慈善機構,然後把收條寄回給饋贈者,以便對方明白新聞單位沒有收人錢財,並間接鼓勵對方不要再送禮。
  雇佣合約註明利益標準

  收取禮物可能觸犯法例
  記者曾向香港幾大傳媒瞭解情況,發現大部分機構會在入職前向員工列明廉政公署的指引,規定記者不能利用職權收取利益。不少傳媒機構的操作方法是,在入職合約及員工守則上清晰訂明記者可接受禮物的合理金額,如禮物或利益超出上限,記者必須向上司申報。
  根據香港法律,如果在新聞機構設有上述清晰標準,已代表雇主授權和同意其雇員收受此指定金額以下的利益,如記者接受超出所屬公司指定金額的禮物及利益,而又沒有得到雇主的同意,已經犯法。
  若記者所屬機構沒有收受利益指引,記者在沒有向公司申報的情況下收取禮物便有可能觸犯法例,即使收取後轉贈慈善機構或不知收禮標準都不是合理的答辯理由。因為無論記者是捐贈,還是給家人享用,事實上都屬於收受了該利益,也算作是使用了。
  記者採訪自己掏腰包

  媒體不接受免費旅程
  香港廣播有限公司(TVB)在媒體界做出表率,在官方網站上承諾不論何時何地都避免利益衝突、或看似出現利益衝突,會採取較其他私人企業更嚴格的政策處理此類問題。此外,TVB還會安排廉署人員向新入職者解釋規例,公司內的資深同事和部門主管亦會不時提點記者防止利益衝突之道。
  TVB新聞採訪部有幾條著名的“廉潔理念”:“我們採訪自己付款”;“我們不接受禮物、不接受免費旅程”;“我們不以工作身份要求或接受優待”等。
  而對於內地記者行規,可以免費入場眾多景點和娛樂場所,在TVB更是禁止發生的事情。TVB規定員工,公眾要繳費的活動,絕不可以免費入場,更不能對外出售記者席座位,如演唱會和體育比賽等。
  抽獎難逃利益敏感

  新年利是亦不能收
  內地常見的活動抽獎,禮品常常價值不菲。這樣的活動,在香港同樣受到《防止受賄條例》的規管,必須經過雇主同意才可領取獎品,獎品金額亦同有關標準相同,一般為500元。不能說是“抽獎”獎金就不計算作利益,令有意“送禮”的人士無空可鑽。
  而廣東文化下的新年利是,在香港傳媒界也是一個敏感的話題。雖然收取紅包是過年的傳統,並且帶有利利是是的好意頭,收受雙方都害怕拒收會帶來不吉利。但因信封的封口隱蔽,內“餡”多少外人難以知曉。即使有操守者打開紅封包後發現“超標”而送回饋贈者,一樣會惹來不吉利的怨言,為此,TVB新聞部和香港商業電臺均規定,不能收取任何“利是”。
  此外,每逢過年過節,不少採訪組及記者都會收到一些機構送來的洋酒美食果籃。香港傳媒一般按同一原則處理,如該採訪組有十名記者,而果籃的金額不超過十人收取禮物上限的總和,採訪組可無須申報而收取,如超額便要先獲得公司許可。按此原理,若果籃指定送給某位記者,如果果籃價值超出公司准許收取的金額上限,記者未經雇主同意而自行與同事分享,亦屬不妥。
  不實報道一樣可成罪

  過度贊美也會觸犯法律
  至於記者收受利益後是否有作出或不作出與業務有關行為,例如不寫對送禮機構負面的報道,或者對該機構手下留情或是過度“贊美”,在香港也有可能觸犯法律。
  根據《防止賄賂條例》第十一條,行賄或受賄者即使目的未達,仍屬有罪。在貪污訴訟中,縱使行賄者或受賄者實際上沒有辦理有關要求,並無權力或機會辦理有關要求,又或並無意圖辦理有關要求,也不可作為抗辯理由。另外,《防止賄賂條例》第十九條訂明,涉及的利益即使在業內已成習慣,亦不屬免責辯護。  但話說回來,因為《防止賄賂條例》沒有規定具體的金額限制,若有雇主允許員工收取大額禮物,那便變成“你買我賣”,不屬防賄條例的規管範圍。這就涉及機構或個人的道德操守問題,並非法律能限制到。但多年來,在香港傳媒業此種情況鮮有發生。所以說,清廉的傳媒圈不單緣於各方的監管和監督,還有賴於香港記者的高度“自律”。本報香港特約記者 荻迪
 
(編輯:SN091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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